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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人大审议通过地方实施《种子法》办法
《河南省实施〈种子法〉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1日审议通过,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。《办法》的主要内容有:积极推进种子专业化、标准化生产;由不同级别农业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作物和林木品种的推广使用进行鉴定与登记;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在发布广告时,应当审验种子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、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以及该品种的审定证明;明确规定了种子使用者因种子问题遭受损失的赔偿办法。
该《办法》的出台,对于促进河南省农业、林业种子事业的发展,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,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、经营、使用管理行为,提高种子质量,推动种子种苗产业化,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健康发展,具有重要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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